欢迎来到抚州东乡律师服务网! ycflawyer@yahoo.cn 18907941164

律师介绍

俞城峰律师 俞城峰律师,男,中共党员,江西秉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党支部书记,抚州市“十佳律师”,担任抚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民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抚州市仲裁委...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俞城峰律师

手机号码:18907941164

邮箱地址:ycflawyer@yahoo.cn

执业证号:13610201210702293

执业律所:江西秉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外贸大楼二层

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于何时行使

问:我最近发现我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我已经找到了确切的证据,现在准备去法院起诉离婚。我听说他这样的行为导致我们离婚,我有权利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我想问下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你丈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是你丈夫提出离婚诉讼的话,你作为被告,那么你同意离婚的话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不同意离婚的话就可以在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相关阅读:

1.《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关于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时,这时可以说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如果“一年”是指诉讼时效,那无过错方配偶应在法院告知权利义务事项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这与《婚姻解释(一)》第30条的立法原意有悖,所以“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不存在着中断、中止、延长。

2.如果“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的话,假如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胜诉时,无过错方提出上诉时,离婚案件要经一、二审程程序,一、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总的期间有可能超过一年,这与《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3项的规定存在冲突。

3..离婚损害赔偿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登记结婚。离婚程序包括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法律程序。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方有第46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规定为在哪种离婚程序中可提出,且《婚姻法解释(一)》也作出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也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中。例如配偶双方私下提出协商离婚的,虽未到民政部门去登记离婚,无过错方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可由配偶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